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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 吸收存款 合同诈骗固镇一酒厂老板三罪并罚

安徽法制报 2011-03-01 00:51 大字

本报讯 2月23日,记者从固镇县法院获悉,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固镇县人民法院对固镇县旭源酒业原法人代表孙国庆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国庆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逃税罪、合同诈骗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0年12月,江苏人孙国庆来到蚌埠市固镇县,租下固镇县酒精厂的场地及生产线生产酒精,之后以江苏省洪泽县源远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出资260万元购买固镇县酒精厂的酒精生产线设备、地上所有设施及土地21亩。 2005年5月20日,孙国庆在固镇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固镇县旭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国庆,公司股东有孙国庆、孙晓林、杨秀富、王爱国,注册资金350万元。

有了像模像样的公司,孙国庆和其合伙人便开始了“圈钱”的计划。 2004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国庆、杨秀富、王爱国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月利息1分至3分不等的高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借口,采取借贷形式,非法向薛某某、祖某某等90余人借款累计金额1182余万元,所借资金一部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一部分用于偿还滚动借款本息及个人生活零星支出。 2007年10月,旭源公司停止生产。 2008年初被告人孙国庆等人逃匿,共欠公众借款480余万元。

另外,被告人孙国庆等人,采用两本账的记账方式,在固镇县旭源酒业有限公司账目上少列酒精销售收入,逃税3825088.30元,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61.80%。同时,以急需生产资金、需要生产原料为由骗走孙某108万元,王某某54万元,陈某6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国庆等人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孙国庆等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孙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后逃匿,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孙国庆一人犯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周建谢继文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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