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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性不改 缓刑期内再盗牲畜

百色早报 2015-12-14 12:05 大字

 

本报隆林讯

 

岑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缓刑后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结伙盗窃牲畜。日前,隆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其前罪所判处的缓刑,将前罪与新罪数罪并罚,判决其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同案犯韦某、何某也双双获刑受罚。

今年1月28日0时许,何某与王某在隆林县城乘坐韦某驾驶的一辆农用车往克长、隆或方向行驶,到隆或乡马卡村附近与岑某碰面后,由韦某在车上守车,岑某、何某和王某三人窜到那龙屯姬某家中,将姬某家的三匹骡子(价值人民币51000元)牵出,后岑某打电话叫韦某开车接应。四人将骡子装上车后,岑某留在那龙屯附近放哨,韦某、何某和王某乘车离开。当韦某驾驶农用车行驶一段路程时,接到岑某电话告知骡子主人发现骡子丢失正组织群众沿路追赶,三人由于害怕,便将骡子丢弃在隆或乡与克长乡岔路口附近,随后驾车前往克长乡,绕行至德峨镇回到县城,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中医院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天晚上,岑某在隆或乡马卡村小寨屯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而被告人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决定执行前罪和后罪合并的刑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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