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盗窃一只山羊两男子各获刑半年
本报隆林讯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山羊案作出了宣判,判决被告人朱某发和朱某一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朱某发、朱某一所退缴的赃款7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11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发、朱某一窜到该县蛇场乡某村一村民家的羊圈内将一只母山羊(价值1260元)盗走,后用摩托车将盗得的山羊载到德峨乡(现德峨镇)街上以7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后两人将所获赃款挥霍一空。案发后,失主马某已找回被盗的山羊。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发、朱某一亲属代为退缴所获赃款700元。□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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