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肇事逃离现场积极赔偿获轻判
本报隆林讯
一男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对方重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农长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2年11月28日13时10分,被告人农长安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至该县新州镇水口路段时,与同样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赵美丽发生碰撞,事故致赵美丽重伤。事故发生后,农长安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随后被该县公安机关抓获。经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农长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美丽不负事故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农长安与赵美丽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向赵美丽支付部分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黄朝实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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