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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被错装修不当得利应还

新安晚报 2016-10-15 00:00 大字

新房被别人当作自己的房子装修了,房主既没有要求对方拆除,反而在已装修的基础上继续施工完毕,这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陈先生买了望江县某小区5号楼2单元602室,2014年3月委托母亲装修新房。当时,开发商名冠公司还未交钥匙。陈母从开发商那里拿到了5号楼1单元602室钥匙,当作自家新房,装修了水、电及卫生间和客厅地砖。

买走5号楼1单元602室的是刘先生,得知自己的新房被陈先生装修了,非常生气。双方为此发生多次争执。

同年6月30日,罗某以开发商代表身份组织双方一起协商。陈母向刘先生出具一份承诺书,保证“不会发生为此事引起的任何纠纷及伤害事件”。罗某也以开发商名义出具一份书面证明,注明“这事全由本公司负责,不与任何人有关”。但该证明未加盖公司印章。

事后,陈先生诉至望江县法院,自己母亲装错房子,刘先生获悉后未依法要求陈先生撤除相关装修材料,反而在此基础上装修完毕,其获得利益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他。开发商错发钥匙,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理中,刘先生说,陈母写了承诺书,这事已经了结。陈先生提出,其母无权放弃他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开发商则提出,罗某不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经审查,他们分别写下的承诺书和证明因缺乏证据,不能对陈先生和名冠公司产生约束力。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陈先生误将刘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造成损失,刘先生获悉后未依法要求陈先生撤除相关装修材料,反而在此基础上装修完毕,其获得利益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陈先生。鉴于装修的财产无法返还,应折价予以赔偿。名冠公司错发钥匙,陈先生未认准房屋进行装修,均存在过失,各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陈某不当得利损失1万元;名冠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损失5000元。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安庆市中院称,一审遗漏当事人,程序不当;判决返还不当得利错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安庆市中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依法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陈先生因其他原因,将刘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造成了自身损失。刘先生获悉后未依法要求陈先生拆除相关装修材料,而是在此基础上装修完毕,其获得利益已构成不当得利。刘先生提出该不当得利部分不予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

刘先生提出,应追加陈先生的母亲为必要的诉讼参与人。虽然陈先生的母亲代儿子出据了承诺书,但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对实体权利的放弃进行了书面特别委托,且事后陈先生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同时该协议中并未明确表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案件的结果与陈先生的母亲没有直接关联。因此,认定陈先生的母亲为必要的诉讼参与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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