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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开商店 电价须细算望江一店主质疑电费计算方法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12-04 11:50 大字

[摘要]望江一店主质疑电费计算方法

“我在农村街道上开了一个小商店,面积不大,卖卖烟酒日杂百货,店里的电器不多,只有一台冰柜、电视、电灯等常用电器。供电所每月收电费时,把居民用电与商业用电按一半对一半的比例,分开收费,我认为这很不公平。 ”近日,望江县凉泉镇一徐姓读者向本报反映。

徐某说,他家的小商店就开在自己家里,前店后宅,电表没有分开,供电所把商店里的用电归为商业用电,家里的用电算作居民用电。收费时,将每月的用电量按照一半商业用电,一半居民用电收费,一度商业用电价格比居民用电要贵三角钱。但很明显,他家里的电器要比店里的多,用电量也相应地会大一些。尤其是夏天,家里有空调,店里没有,用电量更是家里大,店里小。徐某认为,供电所毫无依据地按一半一半的比例,划分商业用电和居民用电给他造成了损失,是不公平的。

他给记者看了一张9月的收费单据,该月徐某家用电700度,商业用电350度,居民用电350度。商业用电八角多钱一度,居民用电5角多钱一度,徐某表示,该月用电这么多,主要是家里开空调造成的。

徐某反映的问题,是否真的存在呢?国家对一户之内商业用电和居民用电的划分,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呢?

记者联系了望江县供电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国家对于徐某家这种情况的用电是有规定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第七十一条规定,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

对此,《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规定,农村电力用户使用不同用电类别电能的,应当分类装表计量;未分类装表计量的,可以根据用电负荷和实际情况,实行定比计量,按照规定的相应类别电价计收电费。

也就是说,定比计量收费是可以的,但关键是这个“比”是如何定出来的?对此相关规定也说的很清楚,“应该根据用电负荷和实际情况。 ”那么,望江县的供电部门有没有实地去徐某家,测量他家商店内的用电量与家里的用电量的比例呢?

记者再次联系了徐某,他说,从来没有人到他家进行过这样的工作,甚至没有人告诉他,要实行一半对一半的比例收取电费,这种收取方式还是他自己从收费单据上看出来的。徐某说,这样想当然的比例划分,他不能接受。

记者将徐某反映的情况再次反映至望江县供电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将通知相关人员去徐某家现场解决问题。

发稿前,望江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说徐某的问题已经解决,当地供电所已将徐某家小商店的用电独立出来,单独计费。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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