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事特办 维护植物人权益
本报讯(张中楼
周国庆)出车祸后变成植物人,他的合法权益该怎样维护?日前,望江县法院长岭中心法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宣告处于植物状态的被申请人刘学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其父刘根良作为其监护人。
2011年6月6日,刘学文在福建省福州市步行上班途中,与他人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脑部严重受伤。2011年12月,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刘学文经治疗,目前处于无意识状态无法应答,对刺痛有反应,但无思维、无表情、无语、不动,符合植物状态,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20年。
事发后,刘学文之父刘根良以刘学文的名义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该院以刘学文至今昏迷不醒,但未经法定的特别程序宣告刘学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刘根良不能作为法定监护人以其名义起诉为由中止诉讼。刘学文前期医疗费近10万元,以及后期的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无法及时获得赔偿。为维护刘学文的合法权益,刘学文之父刘根良于2012年2月底向望江县法院申请宣告刘学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受理案件后,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依法确定刘学文的母亲为其诉讼代理人,调取了被申请人的病历,查阅了治疗状况材料,审查了相关司法鉴定材料,确认刘学文昏迷不醒,呈植物状态,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宣告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对植物人是否能够进行行为能力的宣告?却没有写进《民法通则》。望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意识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以及《民法通则》为及时有效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确定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如果在医学上对植物人有了明确的诊断,并作出了相应的司法鉴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就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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