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物品被盗宾馆应该担责
本报讯(杨全
罗文志
记者
周国庆)“非常感谢法院,感谢法官的帮助,为我解了燃眉之急。”身处异地的杨某在经历被盗物品索赔的波折后,对望江法院的法官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帮其解困表示由衷的感激。
2011年10月18日晚,外地人杨某亦即本案原告,就宿于被告经营的望江县某宾馆,一觉醒来,杨某欲用手机打电话,寻遍房间才发觉随身携带的电脑、手机及手表等物品不翼而飞。
杨某第一时间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此案尚未侦破,而宾馆老板又以有店堂警示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杨某将宾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793元。与此同时,杨某还诉称,电脑里存有大量的客户资料,丢失电脑对其以后的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承办法官决定展开背靠背调解,考虑到原告情绪激动,决定从原告着手做工作。承办法官首先找来杨某,对其情绪进行了一番安抚,告诉他:“物品已经证实在宾馆丢失,宾馆应负有保管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被害人精神损害的一种弥补,因此其赔偿范围只限于损害人格权、亲子权、健康权、特殊物品所有权等。”
经过一番释法明理,杨某同意了5800元的赔偿调解方案。随后,承办法官又马不停蹄地找来了被告,向其阐述了宾馆与旅客成立了合同关系,除了有提供住宿义务外,还有对旅客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护的附带义务,店堂公告不能作为抗辩理由,亦不能免除其一定的赔偿责任。
2月23日,原、被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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