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持枪领刑六个月
本报讯(罗文志
记者
李翔)近日,望江县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自制土枪打鸟的案件。2010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胡某伙同徐某各持一支土猎枪,在望江县翠湖村9组打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现场收缴土猎枪两支、少量火药和铁砂。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并于8月5日向望江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上被告人对检察院所起诉事项均无异议,最终胡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领刑六个月。
《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枪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此案中,胡某狩猎所用枪支经公安部门检验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能有效击发,是枪支。并且,胡某也不是持有枪支的合法主体,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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