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审理首例“醉驾”案
5月20日上午,按照法律程序规定,望江县首例“醉驾”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开庭审理。
5月6日晚11时32分,杨某某酒后驾驶小汽车在城区教育局路口,被执勤交警例行检查时发现。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66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望江县交警大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予以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
庭审中杨某某如实回答了法官提出的问题,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危险驾驶罪名表示无异议。法庭做出了择日宣判的决定。
胡红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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