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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当 “讨来”刑罚

安庆晚报 2011-06-04 22:42 大字

 

□肖斌

 

体民

 

国庆

本报讯

 

追讨欠债原本合情合理合法,但如果采用非法手段讨债,最终只能给自己“讨来”刑罚。5月31日,望江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与宁某某因生意发生债务纠纷。2010年11月6日下午,宁某某带驾驶员赵某某等人来望江与张某某谈生意。张某某要求宁某某还其借款未果,便将赵某某的轿车扣押。2010年11月13日上午,望江县公安局对张某某和宁某某的纠纷进行了调解,张某某当即归还了赵某某的车辆。当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将宁某某带到望江县“天缘宾馆”一房间,要求宁某某归还借款,如不归还借款不让其回家。张某某为防止宁某某跑走,找来朋友张某协助看管宁某某。宁某某在张某某的要求下,打电话叫其妻宋某某汇款。2010年11月17日上午,宋某某向望江县公安局报警,侦查人员接警后,随即将宁某某解救。至此,张某某与张某非法拘禁宁某某近90个小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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