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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出气殴打在校学生

安庆晚报 2010-11-04 00:12 大字

[摘要]十被告分别获罪领刑

 

 

体民

 

立新

 

国庆

本报讯

 

因为与同学发生矛盾,居然找来外面的人殴打同学。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县赛口中学学生宋某、王某与同学檀某某发生矛盾。宋某、王某为逞强,于2010年3月19日下午来到望江县城找到被告人宋某某,宋某要求宋某某在望江找人为其打架、撑面子。宋某某遂分别打电话给赵某、彭某、方某等人,称其堂弟在赛口中学被人欺负,提出找几个人一起到赛口去帮忙撑撑场面。随后,赵某、彭某、方某等十人相互邀约,来到望江县城金华联超市与宋某某、宋某、王某会合。13人分乘两辆面包车出发,在望江县实验学校门口,被告人赵某电话约人送来七八根钢管,随后赶到赛口中学附近停车。看到檀某某(受害人,男,16岁)后,宋某手持砖头与王某冲在前,其他人手持钢管紧跟其后,冲向檀某某对其进行殴打。附近开店的程某(受害人,男,20岁)上前阻止,拉住被告人孙某某手中的钢管不放。被告人宋某某见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前来助阵,其他被告人随即上来用钢管对程某进行殴打,致程某轻伤。公安干警接警后及时赶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孙某某当场抓获归案,其他被告人逃离现场。

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赵某、彭某、孙某某、方某某、方某、谢某某、徐某某、周某、朱某某等人无视法律,争强好胜,恃强凌弱,以多欺少,在校园周边随意殴打在校学生和前来劝阻的人,致人轻伤,严重损害他人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结合各被告人所具备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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