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他人房屋为己有残疾男子敲诈勒索被判刑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胡芳报道6月1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居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依法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居某某,男,言语残疾。2004年,经安庆市河道三分局批准,桐城市鲟鱼镇江边防护林承包人胡某某在枞阳江堤通往兴达码头的路边盖了一座房子,聘请被告人居某某岳父居住在此看护树林。2007年居某某岳父去世后,胡某某一次性结清了相关工资,之后未再聘请任何人看护树林。
2014年兴达码头正式运营以后,被告人居某某声称胡某某的房屋归自己所有,以货车在码头通行影响房屋为由,两年内多次向兴达码头索要钱款,共计27500元。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6年8月31日居某某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法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法院依法决定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羁押,同年6月13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居某某对被害人诚恳道歉,因其家庭经济非常困难,被害人自愿放弃赔偿要求,并对居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码头货车通行影响其居住为由勒索他人钱财,共计2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在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通过赔礼道歉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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