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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 子女抚养仍须承担

安庆晚报 2016-06-01 10:53 大字

 

本报讯(何凤

 

记者周国庆)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5月18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彭某与叶某于2011年3月份开始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2012年1月9日生育一女,2014年7月份,叶某抛下彭某及孩子失去联系至今,此间孩子一直由彭某一人抚养。故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叶某按每月1500元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叶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应当承担上述义务。由于彭某未提供叶某从事的职业及收入状况证明,法院根据彭某户籍地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对子女抚养费的标准酌定为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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