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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岭东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

安徽法制报 2015-06-17 12:44 大字

赵岭东: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殷鸣:关于朱哲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金仲阳:关于刘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4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陆锋(身份证号码341322198509182418)、李欣莲(身份证号码341322198806040424)、金绪军(身份证号码342427198208104414)、丁少成(身份证号码341122196305065615)、陈国莲 (身份证号码341122196312165622)、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身份证号码342425196606022412)、陈胜(身份证号码342426198907100010)、安徽山力工程机 械 有 限 公 司 、 原 振 东 (身 份 证 号 码340104196211291570)、刘善送 (身份证号码340828195707222418)、金杏云 (身份证号码340828196007102428)、呼山泰 (身份证号码341223198208081913)、刘玉丽 (身份证号码341223198409182120)、陈逢明 (身份证号码34012219821024407X)、葛茂保 (身份证号码340122196807193472)、蔺大菊 (身份证号码34012219690413348X)、陈家林 (身份证号码342622198410277991)、 赵 艳 (身 份 证 号 码342622198510068222)、陈松琴 (身份证号码342622198808157981):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积权(身份证号码342821196211300955)、刘翠满 (身份证号码340822196405100921)、韩成林 (身份证号码342425196606022412)、陈立明 (身份证号码341122196611051414)、徐如荣 (身份证号码341122196811181424):本院受理招商银行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卢全、杜中伟、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广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卢全、杜中伟、安徽省金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方韧、汪敏、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广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方韧、汪敏、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朱庆红、廖德梅、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广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朱庆红、廖德梅、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李长阳、吴汉芳、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广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长阳、吴汉芳、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焦前影、郑金伟、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广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焦前影、郑金伟、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聂宗亮、秦新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聂宗亮、秦新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刘彪、杨慎之、陈魁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彪、杨慎之、陈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马捷丽、张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马捷丽、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金朝中、苗玉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金朝中、苗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黄学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黄学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陆广俊、李献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陆广俊、李献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叶庆文、葛瑞萍、许建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叶庆文、葛瑞萍、许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盛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盛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王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张群燕、李大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群燕、李大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葛劲松、李穗:本院立案执行的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与葛劲松、李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葛劲松、李穗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李穗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轩辕南、习友路东南湖春城61幢商105.商105上(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09058号)房产,并依法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合肥市合经区轩辕南、习友路东南湖春城61幢商105.商105上房产评估价为1941283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049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合肥市合经区轩辕南、习友路东南湖春城61幢商105.商105上房产。因葛劲松、李穗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安庆市祥祥制衣有限公司、王世祥、柯传文、章小霞、张稳发、王桂云、方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厉辉、汪云:本院受理原告桂文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安庆市广夏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南艺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跃争木业有限公司、程正云、操卫东、王跃争、朱学珍、吴孟姣、王满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姚洁、马红兵:本院受理原告杨六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杨六九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姚洁、马红兵偿还原告杨六九借款300000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姚洁、马红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吕凯、程贵珍、吕留念、张宝珠、桐城市虎跃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观民一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章平早:本院受理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9月18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郑余君:本院受理王颖诉你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蜀民一初字第02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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