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租赁土地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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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亚玲
周国庆
本报讯
近日,青草镇永庭村一位叶姓老人带着老伴到桐城市检察院,反映与他人租赁合同纠纷一事先后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及村里调处,但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万般无奈特来向检察院求助。桐城市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刘文革通过详细审查相关材料,认为此事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但出乎意料的是,这对老夫妻表示,当事双方都是本乡本土的村民,实在不想通过打官司伤了和气。
为弄清事情的原委,找准问题的症结,控申科科长刘文革、民行科科长徐进峰二人立即来到信访人所在的永庭村,通过该村领导了解了实际情况。
原来,信访人叶某于2005年与村里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利用该村陈庄村民组近一亩的土地用于经营水泥预制板厂,每年上缴村里一定的土地租金。2008年,叶某将水泥预制板厂该幅土地转租给同村村民刘某等人经营,租期为三年。现三年期满,叶某夫妻想恢复水泥预制板厂经营,但刘某等人不允。当地派出所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后介入其中调处,均因当事双方对租赁期间添置的工棚如何处理各不相让而未果。
当问及村里处理意见时,村领导显出为难的样子,究其原因,村领导反映,信访人叶某虽与村里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在先,但租金仅缴到2007年就未再继续履行,且2008年其与刘某等人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也未经村里领导同意,所以争议的该幅土地究竟由谁来租赁经营现在处于不确定状态。两位检察官马上察觉出,正是村领导消极处理争议的态度,致使信访人叶某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迟迟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当然,村领导这么处置也是情有可原的,信访人叶某违约在先,合同期间停缴租金;擅自转租,未能取得村领导的同意,严重侵犯了土地发包人的知情权。
鉴于信访人叶某强烈要求继续租赁原场地的意愿,两位检察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初步设想,经村里领导同意后,商请信访人叶某来到现场,后经三方协商达成协议。
目前,后续工作在村领导的进一步协调下,所有问题在7月底终得到妥善解决,申诉人和利害关系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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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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