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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定讼争

安徽法制报 2010-11-16 01:11 大字

11月2日上午,桐城市检察院民行科与桐城市人民法院孔城人民法庭,联手调解了一起执行阶段的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终使双方当事人结束了长达一年之久的诉讼之累。

2009年6月初,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新村村民汪某雇请邻近的几个木工、瓦工为其建猪舍,其间,适逢其女儿参加高考,他因要进城照顾女儿,就叫木工汪某某7、8两日停工两天,瓦工照常出工。不知何故,木工汪某某于8日上午8点多钟来到了工地。 9时左右,汪某某与本村农电工在一边闲聊,瓦工按计划4人抬柁,不料抬柁人经过木工汪某某附近时,“咔嚓”一声,抬杠折断,汪某某脚被砸伤。经医院诊断:汪某某为右足一、二脚趾粉碎性骨折。汪某某治疗结束后,向雇主汪某索要医疗赔偿无果,请求村委会、镇司法所调解无效,一纸诉状将汪某告到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6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汪某赔偿汪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70%,计人民币8300余元。

汪某不服,向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抗诉。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办案人员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即使汪某与汪某某不形成雇主与雇员关系,但汪某雇佣抬柁的工人对汪某某造成人身损害,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抗诉意义不大。而此时的汪某对立情绪很大,又到了法院执行阶段,如果汪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那将促使矛盾更加激化。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汪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次约其谈心,做思想工作,期望他正确面对此起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案人员又与桐城市人民法院孔城人民法庭联系,将息诉和解的想法与法官进行了交流、探讨,并共同找汪某某谈心,使汪某某意识到其受到人身伤害纯属意外事故,在这起事件中,双方都是受害者,对方赔偿数千元钱确实也很不甘心。经过四五轮的艰难调解工作后, 11月2日上午,在孔城法庭的调解室里,在法官、检察官的共同参与下,汪某、汪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赵莉祖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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