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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为分钱诉至法院

安庆晚报 2014-10-31 14:00 大字

 

本报讯(殷琪

 

记者周国庆)对于已故儿子的死亡赔偿款,已经离婚的夫妻二人应该如何分割?27日,宿松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共有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二人于1997年生子张小某,1999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2013年7月份,张小某在景点游玩时发生意外并溺亡,相关的责任方赔偿了高某、张某共计57万元,就该赔偿款高某与张某协商分割未果,因此高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高某称相关责任方在支付了赔偿款之后,高某考虑到张小某的后事需要料理,赔偿款就由张某及其兄先行领取,张某也向高某表示在料理完后事之后会将高某应得到的部分还给她。但除了安葬费等费用外下剩的赔偿款至今张某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份额。

高某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财产损失的补偿,其作为张小某的母亲,痛失爱子,且无固定职业,体弱多病,依法本可多分。但为最大限度维系家庭关系的和睦,高某仅主张得剩53万元的一半份额即26.5万元。

张某认为其与高某199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后,婚生子张小某一直随其生活,高某在孩子出生后8个月就一直在外打工,期间仅回来过几次,张小某的抚养费一直都有由张某负担。高某仅仅是在张小某读高中时支付了1万元的择校费,张某认为赔偿款应该分给高某但是不能分这么多,因为高某虽然是张小某的母亲,但是这么多年没有尽到做母亲职责和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支付给高、张二人的赔偿款项目中,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性的损害赔偿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因张小某死亡导致预期收入丧失,实际上是张小某的父母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上进行填补和抚慰的物质补偿;丧葬费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是对死者近亲属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该几项赔偿款的赔偿权利人是高某与张某。高某与张某作为该赔偿款的共有权人,对于扣除了合理费用后的费用分割可根据共有权人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共有权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在张小某成长过程中,张某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但高某也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承担了部分抚养义务;现在高某无固定的收入来源,无固定的住所,而张某有固定的收入,其经济状况较高某而言较好。在综合高某与张某的情况后,法院支持了高某主张双方各半分割下剩赔偿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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