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再婚是子女不赡养的理由?
[摘要]法院: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法院判决
本报讯(耕夫
记者周国庆)日前,宿松法院在审理一宗赡养纠纷案件,一名老者子女因父亲再婚而拒绝赡养父亲,父亲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法庭,通过一审和二审判决,法院最终给出了答案。
当事人老吴现年73岁,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老吴从单位退休以后,老年病不断,患有高血压和支气管炎等症,现虽然每月能领到1000元退休金,但因治病日子过得并不宽裕。2009年,老吴与妻子离了婚。父母离婚后,3个儿女只对母亲尽孝,对老父则较少过问和关怀。2012年,老吴再婚,生活上有人陪伴照料,但是多了一张嘴吃饭,老吴每月的退休金更显不足,无奈之下,老吴只好逐一打电话给子女,要求他们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3兄妹因老父再婚的事非常反感,便都拒绝了老父的要求。虽经亲友及村委会调解,但没有任何效果。2014年2月中旬,老吴一纸诉状将3个儿女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每人每月支付他赡养费200元。
宿松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3兄妹从2014年3月开始,每人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各200元。宣判后,3被告不服判决,他们认为,原告每月有退休金1000元,生活有保障。同时根据《姻姻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他们的父亲虽没有劳动能力,但他是退休人员,有经济来源,非生活困难,他们不应该承担这个费用,遂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父母离婚后再婚,子女也不能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费数额的多少,目前相关的法律尚无确定统一的数额标准,但确定赡养费的数额需要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义务人的能力和条件、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虽然被上诉人现在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且部分医疗费可以报销,但因老吴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仅用现在不高的经济收入维持生活确有一定困难,而根据3位上诉人现在的经济收入状况,完全有赡养父母的能力。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31日判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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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海
宿松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宿松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