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房产逃税八万 既补税款又受刑罚
本报讯(清水
记者
周国庆)
宿松县一房产开发老板逃税83325元。1月7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以逃税罪对该老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郑某(无建筑开发资质)与他人共同出资建造房屋并对外出售。房屋建成后,被告人分得其中的三间单门独院房屋。2011年2月份,被告人将此屋出售,得款81.8万元。此后,宿松县地税部门多次通知郑某进行纳税申报,责令缴纳税款83325元,但被告人一直拒不申报纳税。
2012年7月11日,宿松县地税局将案件移交宿松县公安局立案查处。宿松县公安局以郑某涉嫌犯逃税罪,对其实施网上追逃,2012年8月19日,被告人在上海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补交了全部税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负有纳税义务,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83325元,占应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构成逃税罪。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补交了全部应税款,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公开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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