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买给我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编辑同志:
2010年5月11日,我与女友办理结婚登记,此后我的父母出资给我们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婚房,房子的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婚后我们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所以决定离婚。在双方协商处理离婚事宜时,女方认为这所房子是在我们办理结婚登记后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请问她这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王刚
王刚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尽管购房时间在你们两人办理婚姻登记后,但是由你父母出资并登记在你的名下的房产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规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在你与女方离婚财产分割时,女方无权分割你的个人财。
蔡绿山
作者单位:宿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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