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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建房摔伤 雇主房东担责

安庆晚报 2012-03-16 20:43 大字

 

雇员在为他人建私房时摔伤,雇主和房东却相互推诿不给付医疗费。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房东和雇主各承担15%和60%的赔偿责任,雇员自行承担25%的责任。

【案件回放】

原告许某受雇于被告洪某(乡村中的建筑包工头,没有从业资质)从事建筑业务。2011年5月9日,原告在为房东高某装修私房时从6米多高的房上坠落受伤,后送医院治疗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23159元。后经鉴定达到伤残9级。两被告支付5000元医疗费后对原告不管不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与洪某订立协议,高某将其建三层楼房工程交由洪某施工,并约定包工不包料,按实际所做建筑的面积计算工程款,其二人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许某由洪某叫至高某建房处做工,其劳动报酬由洪某支付,洪某与许某形成雇佣关系。许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洪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建造房屋,选任没有从业资质的洪某承揽施工,高某对承揽人选任有过失,是造成许某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许某明知其无从业资格,仍从事风险性大、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作业,且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应认定原告许某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对自己损失应自负部分责任。因此作出判决,由原告许某自负25%的责任,被告高某负15%的赔偿责任,被告洪某负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这两种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损害时责任承担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对于在工作期间承揽人因工作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承揽人承担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解释第9条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蔡绿山

作者单位:宿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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