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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虐待公公致死被追刑问罪

安庆晚报 2011-12-30 21:13 大字

 

【案件回放】

1993年,刘老的两个儿子分家时,经协商确定刘老由媳妇张某夫妇赡养。张某的丈夫不幸在2010年9月因车祸去世。

在共同生活期间,媳妇张某经常不给刘老饭吃,并且对刘老经常进行辱骂和殴打。2005年的一天,张某因琐事将刘老的右脸殴打致伤。2010年腊月,张某将刘老赶到屋外睡了一晚。2011年5月7日,刘老到厨房拿碗准备倒水喝遭张某阻拦,后二人发生争吵,张某用正在烧火的铁火钳对刘老进行殴打,致刘老身上多处受伤。刘老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对其不闻不问。刘老出院后,张某既未对其进行伤病护理,也未照顾其饮食起居,刘老于同月15日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已构成虐待罪。遂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法官评析】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平等权利,同时也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标志。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第四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家庭成员民主平等关系,而且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使其身心健康遭受摧残,生命健康遭受严重威胁。因此,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是完全必要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虐待行为。虐待的方式是很多的,有的是肉体上折磨,如捆绑、殴打、冻饿等;有的是精神摧残,如侮辱、讽刺、限制行动自由等。但虐待行为必须是经常的、一贯的,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也构成虐待。不能把家庭成员之间偶尔发生打架、吵骂的行为,视为虐待。

3、犯罪主体必须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抚养、赡养关系,而且是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不能构成虐待罪。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行为人实施虐待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虐待行为除需要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由于虐待而致使受害人重伤、残废甚至死亡的;虐待手段凶狠残忍的;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残废而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实行虐待的;虐待动机卑鄙的;长期进行虐待的;先后虐待多人的等情形。

 

 

 

蔡绿山

 

作者单位:宿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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