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三百万资金 女“蛀虫”获刑
□
周国庆
本报讯
本报曾报道的宿松县一信用社女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三百余万元资金的案件4月底有了结果,经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经审查,2001年9月开始,罗某某利用其担任宿松县某信用社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账面利息支出发生额、虚列利息支出发生额、虚增日结单金额等方式,将本单位资金流出账户占为己有。在担任单位负责人后,罗某某又趁同事不注意之际,将同事的柜员卡拿出盗刷,并输入在平时工作中窃取的密码,进入单位的综合业务系统,再使用自己的管理卡和密码,采用同样的手段做出一笔虚假的利息支出业务,将该笔利息支出数目的现金带走或者存入自己准备的卡中占为己有。经司法鉴定,直到2010年10月案发,罗某某利用上述手段共作案308次,侵占单位资金达3364302.42元。
案发后,罗某某的家属退清了全部赃款,在警方前往酒店抓捕的过程中,罗某某在酒店等候,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事发宿松,县交通局已做出反省
宿松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宿松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