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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者”被无罪释放

安庆晚报 2010-05-04 01:34 大字

 

 

许闯

 

丹丹

 

国庆

本报讯

 

日前,宿松县公安局报捕的一起强奸案在宿松县检察院审查时,检察官严把证据关,发现证据不充分,经过检方实地核实,确实存在问题,他们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释放当事人,从而有效地避免了一件错捕案件的发生,使无罪者免受刑事追究。

宿松县工业园区某有限公司男青年刘某(22岁)与该厂少女王某相识后,关系密切。今年3月份以来,二人在该公司内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少女的母亲发现后向宿松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刘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仅有一份“户籍证明”证实王某在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不满十四周岁,认定刘某涉嫌强奸罪定罪证据孤单。检察官及时询问被害人王某,根据王某的身高和发育状况,判断本案关键定罪证据存在疑点,便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奔赴王某的出生地核实其出生年月日。

在王某的出生地,检察官经过调查了解到,王某的真实出生日期是1995年3月7日,其父母在申报户口时为逃避计划生育处罚而将其瞒报两周岁,王某与刘某发生性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宿松县检察院马上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刘某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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