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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125万余元全部到位

安庆晚报 2010-03-09 01:59 大字

 

 

周国庆

本报讯

 

宿松县法院多年来一直坚持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的调解力度,切实化解这类案件的“执行难”。记者在法院了解到,2009年宿松法院全年受理的30件刑事附带民事和自诉全部调解结案,累计赔偿金额125.6万元全部履行到位,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们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始终,因案善借外力,帮助调解。开庭前到案件发生地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起因,通过当地村、乡组织一起做调解工作,力争在庭审前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庭中将质证与调解相结合,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使双方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各自的责任,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对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让他用法院的办公电话与家人联系,配合调解。对少数在庭前、庭中没有调解好的案件,再次仔细分析问题的症结,找出双方的共同的结合点,继续调解。对某些矛盾非常尖锐的案件,院领导亲自参与调解,并与所在的乡镇主要领导联系,邀求他们共同或派员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

另外,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诉讼保全的司法作用,引进担保人制度等多种方法促调解。他们对赔偿数额大的交通肇事、重伤害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告人的财产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督促被告人转变态度,配合调解。对被告人一时确实难以赔偿完毕的案件,要求被告人提供有履行能力的担保人,做原告人的工作,努力达成分批履行的调解协议。这既减轻了被告人的赔偿压力,又使原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妥善的落实,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同时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依法量刑,积极督促调解。被告人在犯罪后积极主动地与被害人进行调解协商,赔偿损失是主动悔罪、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的表现。在决定对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种、判处多长刑期时,综合考虑达成调解协议和履行情况,使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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