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原政协副主席获刑十年
□李婷
周国庆
本报讯
日前,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宿松县原政协副主席孙本刚受贿一案提起公诉。大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孙本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8.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判决期满后,孙本刚没有提起上诉。
记者在大观区检察院了解到,孙本刚1954年出生于安庆市宿松县,2002年7月至2007年2月任宿松县建设局局长,2007年2月至案发任宿松县政协副主席。据起诉书指控,2005年1月,安庆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建设宿松县宿松商城期间,该公司经理黄某为了能按实际用地面积4.4万平方米(中标合同的用地面积3.5万平方米)开发,在办理开发手续过程中,为了能得到孙本刚的支持和关照,黄某在孙本刚家送给其3万元,孙本刚予以收受;2006年6月,黄某为了在宿松商城二期工程开发过程中得到孙本刚的支持和关照,又在孙本刚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2005年下半年,孙本刚妻子的表妹婿刘某委托孙本刚夫妇帮其在宿松商城购买一套商品房,刘某预付了订金10万元。黄某对孙本刚说:“余下的钱你就不用管了,我来处理。”2006年8月8日,孙本刚的妻子打电话给刘某,让其带余下的18万元房款到宿松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让刘某将18万元交给她,由其代交。8月9日,为了感谢及继续得到孙本刚对其开发工程的支持和关照,黄其以个人名义从其公司借款18万元,次日以刘某的名义代为缴付了剩余的18万元购房款,后孙本刚夫妇将此款用于支付其子在宁波购房的首付款。
另外,在2003年至2008年,孙本刚还收受别人几万元赃款。
案发后,被告人孙本刚退清了全部赃款。
大观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本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孙本刚没有上诉。14日,判决书已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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