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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权益得维护

安庆晚报 2010-01-22 02:18 大字

 

 

周国庆

本报讯

 

近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一起抗诉案件经县人民法院再审后获得改判,申诉人的赔偿责任由原审的65%变更为再审后的25%,切实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上半年,申诉人齐某夫妇哭哭啼啼到宿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其本人为木工,2008年6月,被申诉人齐某某家建房,将其中的模板工作交其承包。雇员齐风华在施工过程中因脚下的窗过梁突然断裂跌落地面受伤。宿松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齐某承担原告损失的65%,被告齐某某承担20%,原告自行承担15%,二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申诉。

宿松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发现受害人齐凤华受伤是因其所踩窗过梁突然断裂所致,而断裂的窗过梁是屋主齐某某自制作、自安装,其不符合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安装要求,而原审法院对该项事实未予认定,所作判决显失公平,遂提请抗诉。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宿松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宿松县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齐某承担原告损失的25%,屋主齐某某承担60%,下剩15%仍由原告自行承担,使这起申诉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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