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意外失火房客要赔偿房东

安徽商报 2018-02-13 10:52 大字

张明在合肥市潜山路上有一套住房,他将房子出租给钱文和其女友租住。2016年2月的一个凌晨,出租屋内发生大火,造成房屋损失。事发后,为了挽回损失,张明将租住该房屋内的钱文和其女友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5年10月,张明将房屋出租给钱文居住,收取了押金1250元,屋内配套设施有空调、热水器、冰箱、洗衣机、液晶电视等。协议签订后,张明将房屋交付钱文,后来钱文与女友共同一直住在这里。

2016年2月29日,房屋突然发生大火,钱文女友报警称因房屋开关起火引发了火灾。同年3月,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电气故障引燃等。

事发后,张明与钱文进行了协商,进行清算并签订说明一份,载明房屋火灾受损严重,室内配套相关设施均被烧毁,房屋装修、楼道返修及设施相关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均由钱文进行赔偿,押金1250元冲抵部分损失。

其后,钱文对房屋进行了相应装修,但对配套设施未进行赔偿。屋内受损配套设施价值共计1.6万余元,房屋失火造成的楼道及其他公共设施损坏由小区物业进行了维修,维修费共计1.2万余元,张明先行支付了该笔款项。张明向蜀山区法院起诉,要求钱文和其女友赔偿屋内家电物品款和楼道翻新维修费等。

一审判决,钱文和其女友赔付张明2.9万余元。钱文不服进行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 租客有义务维护设施

钱文认为,消防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如果起火原因是电气故障,那么房东也应当对火灾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有一定的管理和维修义务,“可能因故障而引起火灾的全部电器,均是张明提供,我们没有自行购买任何电器,张明对其提供的电器并未尽到定期检修的义务,存在严重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钱文负有妥善维护所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钱文女友共同在案涉房屋中居住,也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鉴于钱文与女友在使用房屋期间,并未对房屋内设施、家电的使用状况提出过异议,因此,钱文称是家电存在故障导致火灾,依据不足。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房屋在钱文与女友掌控中,而生活中可能产生遗留火种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一审确认二人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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