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报讯(聂小宁
记者
周国庆)日前,由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109位原告起诉岳西县城乡规划局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在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案,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岳西县城乡规划局两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判决已于10月底生效。
岳西县城乡规划局许可建设的叶畈公厕及垃圾中转站是拟建于县城天堂镇的岳西县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系统重点工程。2012年7月5日,应岳西县市容管理局申请,岳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岳西县市容管理局,在岳西县城乡新建6座垃圾转运站和2座垃圾收集站、改建2座垃圾转运站的建设项目立项,后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岳西县市容管理局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新建和改建垃圾站的位置。
2012年7月,安庆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同月,市发改委对拟建的城乡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工程予以批准。2015年1月,岳西县政府办该垃圾转运系统工程主体变更为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2016年3月,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在岳西县书香苑小区旁的土地上建设公厕及垃圾中转站,该建设土地将属于书香苑小区、位于小区东面南面、规划用于小区公厕和垃圾收集点的三角形地块包括其中。书香苑小区109位业主认为该工程侵占了小区土地、影响小区环境,向有关单位举报、反映,要求停止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于2016年4月持前述批准文件和岳西县国土资源局的一份书面土地证明等材料,向岳西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岳西县城乡规划局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香苑小区业主不服,具状起诉。
潜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这起案件中,第三人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所取得的安庆市发改委批复文件时已超过载明的有效期二年的期限,所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已超过《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效期一年的期限。岳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2016年持失效的批准材料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岳西县城乡规划局予以准许,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拟建的公厕及垃圾中转站占用的土地,部分属于书香苑小区土地,岳西县城乡规划局对第三人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建设用地许可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潜山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岳西县城乡规划局两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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