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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债未果扣押车辆 擅自使用应赔偿损失

安庆晚报 2016-10-20 00:00 大字

 

本报讯(朱玲华

 

记者周国庆)不久前,潜山县法院源潭法庭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胡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被告之间因借款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为被告占有,庭上双方就该车辆是原告主动质押还是被告强行扣押,及在此期间车辆的损失由谁承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法院据此作出张某、胡某赔偿王某车辆使用折旧损失费,并清除违章记录的罚款和滞纳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王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0日,市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王某诉称,是张某伙同亲戚向其要求还款未果,逼迫自己将自有车辆开到张某家车库,并予强行扣押。张某、胡某应当返还该车辆并将撬坏的车锁恢复原状、赔偿车辆使用的折旧损失、清除车辆违章记录。张某、胡某辩称王某是自己将车辆开到张某家车库,以该车辆作为质押财产再另行借款27000元,作为质权人无理由承担质押物的上述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王某由于经营需要向张某、胡某借款15万元。同年8月1日晚,王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丰田凯美瑞汽车开到张某家的车库交其保管,于当晚又另行向张某、胡某借款27000元。车辆在张某、胡某保管期间,有两次违章记录。法院依法认定该车辆是王某交给张某、胡某保管作为质押财产来向其借款的,且自该质押财产交付时质权已产生。

法院认为,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擅自使用质押财产的应赔偿质押人的损失。质权人在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前享有持续占有质押财产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尚未清偿张某、胡某的借款,故张某、胡某作为质权人有权继续占有质押财产直至王某债务清偿之日止。法院据此作出张某、胡某赔偿王某车辆使用折旧损失133.33元,并清除违章记录的罚款和滞纳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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