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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两次被处不知悔改再次获刑

安徽法制报 2014-12-01 20:10 大字

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二审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庆人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04年以来,先后在安庆市区、潜山县境内开设诊所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因在安庆市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于2009年9月7日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在管制刑罚执行期间,徐某仍继续在安庆市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2012年11月8日徐某因此被安庆宜秀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2012年11月19日,徐某因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被暂予监外执行。

但保外就医后,徐某并未善罢甘休。 2013年9月25日,潜山县卫生局接群众举报,徐某又在该县某镇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经潜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查实2013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徐某在其诊所对患者操某某等7人进行非法诊治,分别收取2000元至26000元不等的诊治费。

潜山县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徐某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所并从事医疗活动,在受过两次刑事处罚后,仍继续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徐某在刑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非法行医,对其犯罪行为缺乏法律认识,拒不认罪等情节,以犯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宣判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朱祖琴张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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