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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

安徽法制报 2015-01-06 20:04 大字

本报讯 近日,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江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依法做出一审宣判。

2009年2月至2013年10月,潜山人黄某某、江某某、方某某以“自愿连锁经营业”、“阳光工程”、“纯资本运作”等项目为名,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将安徽省潜山籍群众骗至湖北省武汉市、江西省九江市大肆进行传销活动,传销金额达数百万元。该案被安庆市公安局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潜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抽调精干力量全力侦办此案。经过数月的缜密侦查,该案顺利移送起诉。 (方晓华鲍欢婷记者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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