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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噪音大 市民“粪”怒维权

安庆晚报 2014-05-28 14:51 大字

[摘要]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和包容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本报讯(李杰

 

卢向波)近期,因为广场舞活动扰民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如何更加理性地处理这样“现实存在”成为摆在人们眼前的一个重要问题。5月26日晚,在潜山县城一市民广场就发生了市民因不堪广场舞噪声困扰而泼粪市民广场的过激行为。

当晚,位于潜山县城区内的一处市民活动广场附近人群聚集,现场大量民警正在维持秩序。与此同时,一阵阵令人作呕的臭气随风飘散,让人无法呼吸忍受。据附近知情人介绍,由于该处市民广场位置比较好,每到晚上就会有许多市民在这里跳广场舞,严重的噪声污染让周围的居民不堪忍受,当晚有人把大量的粪便污物泼洒在了广场地面上。

伴着路边的灯光,可以看到大量污物分布在广场靠近马路的一大片空地上,不时散发出强烈恶臭味。路旁,一部消防车与几名消防员正在用水枪冲刷地面,进行清理。

一位在此居住的居民介绍,她在广场1号楼入住已有4个年头了,广场上的“蹦擦擦”和“郎对花姐对花”也伴随着一家度过了无数个难熬的夜晚。无论是酷暑还是寒冬,到了傍晚6点半以后都必须将门窗紧闭,方能稍微压住楼下的3对大音响发出的声响。几年里,小区业主们多次同跳广场舞的市民协商调解,希望能降低音量,然而却始终未果。广场上来跳舞唱戏看热闹的市民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了满足,却害苦了长期居住在此的小区居民。

也有居民表示,尽管广场舞活动噪声扰民招人厌恶,但是市民“粪”怒维权亦不可取。希望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从群众路线角度出发,建立起广场活动的规章制度,杜绝噪音污染问题,还老城区广场一个和谐、文明的良好环境。只有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和包容,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纠纷才能真正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该起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截止到当晚十点多,经过消防人员的冲刷清理,被污损的广场地面恢复了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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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有关噪声治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等,其中对居民区内所能允许的最大噪音等级做了详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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