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提高行政许可门槛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违法
【案件回放】
2010年1月4日,原告胡胜利(化名)向被告潜山县某局提出申请,申请在潜山县境内的潜河洋荡圩段进行采砂作业,潜山县某局认为胡胜利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全,给原告胡胜利发出《水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要求原告胡胜利补充部分材料,提供征求所在地水管理单位(堤委会)初审意见、所在地乡(镇)政府意见和县砂石总站意见,胡胜利遂发函至上述各单位征求其意见,但上述各单位未对胡胜利进行答复。胡胜利认为潜山县某局要求其提供的上述材料是故意提高行政许可门槛,故起诉至潜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潜山县某局作出的《水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未有潜山县某局要求原告补正的相关资料。潜山县某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胡胜利提交上述材料,系超越规章规定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潜山县某局的《水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潜山县某局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依据的安庆市水利局2006年制定《关于跨县内河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现行有效的文件,遂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河道采砂行政许可案件,案件中主要涉及问题是潜山县某局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上位法规定增设行政许可条件。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系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制定的行政规章,而安庆市水利局于2006年制定《关于跨县内河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跨县河道采砂规划批准前,申请采砂时应征求采砂河段上、下游和左、右岸相关单位意见并提供相关单位协议书或同意书”,此规定制定时间在《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之前,且超出该办法对于申请材料的规定,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在此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故潜山县某局依据安庆市水利局的文件规定要求胡胜利提供“所在地水管理单位(堤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县砂石总站”的审批意见,属于违反上位法规定增设许可条件,一审法院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认定潜山县某局作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违法是正确的。
张跃
黄锋
作者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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