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置条件提高行政许可门槛
[摘要]法院:违反上位法,行政行为无效
本报讯(张跃
叶亚玲
记者
周国庆)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性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在授予行政许可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来进行审查,不可增加规定之外的多余条件,擅自提高行政许可的门槛。但潜山县的胡胜利(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在申请行政许可时,被行政机关增加了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申请条件,无奈之下,他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行政诉讼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行政机关的做法不合法。
2010年1月4日,原告胡胜利向被告潜山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在潜山县境内的潜河洋荡圩段进行采砂作业,潜山县水利局认为胡胜利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全,给他发出《水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要求胡胜利补充部分材料,提供征求所在地水管理单位(堤委会)初审意见、所在地乡(镇)政府意见和县砂石总站意见。胡胜利遂发函至上述各单位征求其意见,但上述各单位未对胡胜利进行答复,因为上述单位认为自己没有义务给胡胜利出具这些意见书。但潜山县水利局认为必须提供补正材料才能审查,导致胡胜利的行政许可审查被长时间搁置在一旁。无奈之下,胡胜利一纸诉状将潜山县水利局诉至潜山县法院。他认为潜山县水利局要求其提供的上述材料超出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提高了行政许可门槛,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潜山县水利局作出《水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而被告潜山县水利局认为其发出《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非故意提高行政许可门槛、施加法外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未有潜山县水利局要求原告补正的相关资料。潜山县水利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胡胜利提交上述材料,系超越规章规定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潜山县水利局的《水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一审宣判后,潜山县水利局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安庆市水利局2006年制定的《关于跨县内河河道采砂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跨县河道采砂规划批准前,申请采砂时应征求采砂河段上、下游和左、右岸相关单位意见并提供相关单位协议书或同意书”,其正是依据该通知的规定做出补正通知书的。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采砂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潜山县水利局违反上位法规定,擅自增设许可条件,一审法院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判决撤销潜山县水利局所作的行政行为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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