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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酒驾驶 法院依法判刑

安庆晚报 2017-05-17 12:00 大字
 

本报讯(胡芳 记者周国庆)日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一案。依法认定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已于11日生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女)于去年6月29日21时35分酒后驾驶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安庆市双井街海军安庆医院门口附近路段时,与行人钱某某碰擦,致钱某某受伤,且王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抽取血液,经鉴定,王某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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