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拱司法所做好 矫正对象矫正工作
近日,怀宁县金拱镇司法所辖区内矫正对象汪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来金拱司法所报到。汪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经法医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矫正期限自2017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
金拱镇司法所针对矫正对象汪某特殊的身体条件制定了安全监管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矫正对象,实行严格管理,并落实包保责任人;二是加强与村居志愿者、监护人联系,密切关注其思想动态,防止思想不稳定引起恶性事件再次发生;三是教育与帮扶相结合,每月定期上门走访,使其体会到社会的关心与关怀,帮助其走出阴影;四是经审批免除其集中教育学习与社区服务,平时教育与上门走访一并进行。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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