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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多省“惯偷”被重罚

安庆晚报 2016-07-13 10:40 大字

 

本报讯(孙伟

 

徐小丽

 

周国庆)被告人陈某流窜多省、市盗窃多家供电所,受害单位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怀宁县法院6月底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陈某不服判决,依法上诉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11日,判决生效。

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采取撬窗、翻墙等手段,先后在湖北省公安县、英山县、石首市,安徽省岳西县、潜山县、怀宁县等地,多次盗窃供电所内接地线等财物,共实施盗窃15起,盗窃财物总金额人民币210234元。

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没有提供“陈某益”与“陈某”身份信息吻合的证据,鉴于证据存疑,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对此,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陈某供述,其刑满释放后将姓名“陈某益”改为“陈某”。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陈某前科刑事判决书和附照片的户籍证明等,以及陈某服刑监狱附照片的罪犯档案资料,结合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陈某与“陈某益”年龄、家庭主要成员的姓名是一致的。因此,能够认定“陈某益”与陈某系同一人。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判决,依法上诉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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