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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蛀虫受贿 一审获刑七年

新安晚报 2014-06-05 09:09 大字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怀宁县法院获悉,原岳西县政法委副书记陈相初,在其担任该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山林流转、林业项目财政贴息贷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方便,并收受贿赂162万元。陈相初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怀宁县法院审理查明,陈相初先后任岳西县林业局局长、岳西县政法委副书记、古井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筹委会办公室主任。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担任岳西县林业局局长职务之便,在山林流转、林业项目财政贴息贷款等方面,先后为岳西县普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天际集团、安徽天鹅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方便,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2万元。案发后,陈相初退缴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相初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案发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情节;且陈相初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均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本报星级记者  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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