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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道交法改变了什么

安徽法制报 2014-05-08 20:51 大字

2004年5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今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十周年。可以说,它既是严格要求交通参与者的“社会法”,也是规范交警执法的“行政法”。10年来,法律的实施情况如何?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怎样的变化?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

数说10年

2000万

十年来,年均机动车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递增2000万人、公路通车里程递增11万公里,公路客货运量年均分别递增9.8%和11.9%。

6.3万

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从2003年的66.7万起下降到2013年的19.8万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从10.4万人,下降到近5年保持在6.3万人左右,重特大交通事故从2004年的55起下降到2013年的16起,创历史新低。

144

十年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下,进一步细化实体性内容,严密程序性规定,完善技术性标准,先后制、修订了8部配套规章,5部工作规范,144个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出台了40余部地方性法规。

4000余万

十年来,全国交管部门坚持不懈严查严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年均查处超速行驶4000余万起、客车超员19万起、无证驾驶250万起。全国因超速行驶、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同比分别下降88.4%、73.8%、83.6%。

24.7万

十年来,全国交管部门坚持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在先,大力消除各种源头问题隐患。针对车辆,共发现并撤销了6534种不合格的机动车产品,汽车年检合格率提高了15个百分点。针对驾驶人,驾龄3年以内的驾驶人肇事率年均下降5.5%。针对道路,排查发现道路安全隐患24.7万处。此外,通过重特大事故责任倒查,共追究1000余名运输企业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4月25日,怀宁县交警大队月山中队办公大楼,接待大厅的各种标识为群众提供醒目的指引,办案场所的信息采集室、询问室、醒酒室和讯问室一应俱全,让“执法规范化”顷刻间成为记者的第一感受。

采访中,记者还听到这样的声音:“遇到交通违法行为时,以前要么是不讲情面地蛮干,要么是‘求\’司机注意。如今,这一切都变成了‘讲法律、摆事实、重教育\’,交通安全治理效果要比以前好得多。 ”

其实,类似的变化也都发生在其他地方。之所以会有这样点多面广、步调一致的变化,根本原因是各地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事故数量更少了

如今,淮南市交通路网越来越发达了,截至2013年底,道路里程达到5057公里。汽车数量亦是突飞猛进,截至2013年8月,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8万辆。“尽管如此,我市已经连续4年未发生一次3人以上死亡的较大事故了。 ”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王中伟说。

这是如何实现的?“严格执法是关键。 ”据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克介绍,我们始终坚持绩效考核,每周对各交警大队进行业务排名,业务好的单位要介绍经验,业务差的单位更要说明情况。

如果严格执法再与科技运用“搭档”,法治的威慑力就更是成倍增加了。记者在淮南市某高速路口注意到,长途客货车司机只要在交通服务站刷一下营运车辆信息卡,就会瞬间被自动核查人车证是否一致,交警也可以立即作出通行与否的判断。“以往车辆检查时,都是交警亲自登车检查、绕车检查、登记信息,时间长,效率低。 ”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大队大队长廖延安说,如今,只要一卡在手,十分钟的事情一秒钟就能解决,还不会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错漏。

科技的应用提高了执法办案的效率,更对交通参与者形成了震慑作用。记者在观看淮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综合管理系统时,系统突然自动发出警报,是街面“电子警察”发现了一辆没有年检的车辆正在行驶。“科技将法网编织得更牢固,能时刻提醒司机,法律面前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 ”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宫千说。

当然,社会早已形成共识:要想让交通参与者真正不再有侥幸心理,必须让他们从心底里信奉法律。为此,宣传教育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拳头性”工作。

对此,怀宁县“安全文明行动计划”始终在进行。123、124号令开始实施,会同各大驾校推行驾校学员参加文明劝导制度;“醉驾入刑”了,派发了5000多册“全民拒酒驾平安你我他”安全读本……“只有不折不扣地将法律传递给广大群众,并鼓励群众参与法治宣传活动,才能培养出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出畅通安全的交通环境。 ”据怀宁县交警大队宣教室主任吴斐介绍,怀宁县的交通事故数量稳中有降,特别是连年来低于安徽省平均水平。

执法水平更高了

与事故数量降下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执法水平的提高。

“道交法为交警执法提供了法律武器,也对交警执法作出了规范。特别是如今,大家都能感受到,证据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省交警总队法制处处长郑旭东表示,执法中的证据采集既能确保执法办案的有理有据、公平正义,也能遏制执法办案的随意性甚至是个别交警的腐败。“因此,我们要求交警执勤必须配备执法设备,并且对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归档入宗管理,以备当事人的复查复核。 ”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多,很难依靠某个部门解决这些问题。 ”怀宁县交警大队月山中队中队长郝智明积极推行农村乡镇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机制。该机制中,交通管理设施落后,需要建设部门出力;农民安全意识淡薄,需要宣传部门努力;涉及交通安全的纠纷处理,需要司法部门帮忙……只有齐抓共管,才能有效治理。

采访中还有一个问题引起了记者的兴趣:在日常事故处理中,有很多类似“逃逸”的行为,性质与“逃逸”同样恶劣,但又不能认定“肇事逃逸”,怎么办?

对此,《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给出了答案。该条文比照上位法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认定规则,对类似“逃逸”的行为做了五项列举,并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此外,安庆市推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代码,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淮南市明令“市区范围内停止办理三轮车的登记”,怀宁县车驾管服务搬进了基层交警单位的接待大厅,都受到了欢迎。

问题研究更深了

2004年,国家将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上升为法律,意味着超载超员等一系列行为都已经从违章行为变成违法行为,意味着交通安全执法行为已经从义务责任变成法律责任。

时至今日,这种法律性质的转变带来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转变。但是,现行法律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现实中有这样一种误读,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交警的法律,不是社会的法律。于是,很多人都没有对此真正重视。 ”安庆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刘念军说,“基于此,责任主体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大量存在。其实,交通隐患排查是交通运输部门的事情,交通安全设施问题可由规划建设部门一并负责,宣传教育更是党委政府、企业、学校共同的责任。 ”

“交警干得多,却常常吃力不讨好。 ”王中伟说,“比如,虽然要求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但是工程规划建设中往往还会忽略安全因素,更不听取交管部门意见。一旦发生事故了,又往往是交警承担责任。 ”

同时,一些人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意见,认为在日常路面执法和事故处理中,一些法律条文的操作性较差,或者缺乏进一步的细化标准。“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被送往医院后,医院经常以无人支付医疗费用拒绝接诊;再去找保险公司,也吃到‘闭门羹\’。最终可以求助社会救助基金。但这方面在很多地方几乎是形同虚设。有多少钱、归谁管、怎么管理、如何申请等一系列问题都是糊涂账。 ”安庆市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赵四清对现行法律第七十六条提出了意见。

“123、124号令施行大货车驾照降级处理制度,特别是一次违法扣12分。 ”安庆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毕伟对制度设计的现实考虑提出疑惑: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如果大货车不超载,很可能是赔本买卖,导致谋生不易,形成生活与法治的矛盾;另一方面,大货车驾照也会因为严格的计分制度变得愈加金贵,进一步激活了“花钱销分”的地下市场,抬高了分值买卖的价格。

此外,怀宁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春还提出了一揽子建议,比如电动车、农机车、摩托车应该从法律上明确管理的主体、程序和责任,特别是要明确到生产、销售、道路通行等各个环节上;提倡公共交通优先的理念,缓解人、车、路之间的矛盾;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与个人诚信记录相挂钩;进一步加强基层警力的人力、经费等各方面保障……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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