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钱治病骗医补被判缓刑
怀宁讯 日前,怀宁县人民法院对其情可宥、其罪难饶的吴某作出一审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吴某,1981年出生,2006年6月患尿毒症开始维持透析,2007年6月,其父亲捐肾为其作了换肾手术。术后维持了三年,2010年因移植的肾失去功能而行摘除术后继续维持性透析,每年透析费用约需10万元。吴某病前在合肥工作且参加了职工医保,病后没有上班而失去了经济来源,其父母在怀宁县石镜乡横塘村从事农业生产,经济能力有限。长期的每两天一次的透析治疗造成其家庭一贫如洗、负债累累。为支付维持生命的治疗费用,2010年9月至2013年10月,吴某在合肥等地医院治疗期间,通过小广告找到制作假发票者,先后多次购买虚假的医疗收据等票据,到怀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133373元。
2013年10月16日,吴某主动到怀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法官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反映吴某本性老实,待人和善,由于生病带来的经济困难和压力过重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从轻处理。怀宁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吴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买伪造的医疗费票据,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1333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本案中吴某确因治病急需、生活所迫而实施诈骗行为且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如前判决。 (吴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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