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00万
本报讯(小友
慧敏
记者
周国庆)以开办公司为幌子,高息利诱,仅四年时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3200万元。眼看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便抽逃出资。3月27日,经怀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等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
据起诉书指控:2009年5月,家住枞阳县的被告人胡某来到怀宁县高河镇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该公司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胡某以可获高额回报、签订“劳动合同”、投资入股等方式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截至2012年6月,胡某向社会公众吸收或变相吸取存款二十七笔共计人民币3241.4万元。同时还依法查明:为设立公司,被告人胡某向其好友周某借款500万元用于公司成立注册资本。在公司注册成功后,被告人胡某于2012年9月将该公司帐户5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抽逃。
检方认为,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176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胡某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159条之规定。因此怀宁县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并对胡某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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