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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电动车致人死亡

安庆晚报 2013-04-09 17:18 大字

 

本报讯(小友

 

婷婷

 

记者

 

周国庆)天气不好,视线较差,为载孩子上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致一人死亡。7日,怀宁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曹某提起公诉。

2012年9月12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像平常一样驾驶无牌号电动车载着女儿去上学,当其行至206国道线1211公里+620米处时,突然发现一人站在公路右侧准备过马路。由于当时才五点钟,天刚微微亮,加上是阴天,视线不好,曹某自认为不会撞到此人,便径直行驶,岂料与此行人撞个正着,将其撞倒在地,满地是血。事故发生后,曹某立即喊人求助,并将此人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

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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