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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桩基建设中偷工减料

安庆晚报 2012-03-06 20:47 大字

[摘要]四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受惩处

 

本报讯(胡玉堂)为减少建设成本,在廉租房建设实施桩基工程过程中,偷工减料,对廉租房安全构成威胁。目前,刘某等4人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执行逮捕或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011年下半年,怀宁县在石牌镇启动了庆洲河小区廉租房建设工程。10月,怀宁县石牌镇庆洲河廉租房建设工程的12栋楼,分别被怀宁县境内的两家建筑安装公司中标承建。因该地域地质复杂,为确保房屋安全,需浇铸沉管灌注桩,但这两家建安公司均无沉管灌注桩的相关施工资质,于是,庆洲河廉租房桩基工程承包人刘某挂靠安庆一家建司,承建了廉租房沉管灌注桩工程。12月中旬,石牌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沉管灌注桩工程工地发现有人偷工减料,危害工程质量,并当场予以制止。12月17日,怀宁县石牌镇政府向怀宁县委、县政府报告后,又向怀宁县公安局报警。

廉租房建设涉及重大民生工程,为了从源头上抓好质量、打击犯罪,2011年12月17日,怀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成立石牌镇庆洲河廉租房桩基工程质量联系调查组的通知》。副县长王世海任调查组组长,多次带着县纪委、检察院、公安局、住建局、石牌镇相关人员,来到庆洲河廉租房桩基工程实地勘察,现场发现确实存在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犯罪行为。

2011年12月18日,怀宁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成立了“2011.12.17”专案指挥部,将涉案的桩基承包人刘某等人控制。

警方查明,刘某承建了廉租房沉管灌注桩工程后,不仅没有施工机械,而且没有施工队伍,遂将具体施工任务转包给曹某,两人协议约定,刘某负责出资提供材料、水电、交通等必要条件,协调周边的施工环境。曹某负责安排四台打桩机,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务。

在施工初期,曹某属下工人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在灌注桩中使用18米长的钢筋笼。但施工几日后,刘某为了减少建设成本,从中牟利,指使施工人员偷工减料,给房屋安全带来安全隐患。

然而,对于刘某与曹某的行为,负责庆洲河廉租桩基工程日常管理的潘某和怀宁县监理公司聘用员工王某都没有及时发现制止。

4人落网后,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记者3月4日获悉,目前,刘某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执行逮捕;曹某、王某、潘某等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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