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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商铺房产公司反悔拒售双倍返还定金20万并补偿

安徽法制报 2016-06-13 11:44 大字

[摘要]双倍返还定金20万并补偿

购房者付了定金购买商铺,却接到售楼部“反悔”电话,且不愿按约定赔偿。好在经过市管部门调解,开发商不仅双倍返还定金还补偿损失。日前,省工商局公布的最新一期12315维权报告显示,4月,全省各级12315机构受理消费者问题共计15995件,其中交通工具、电信服务、通讯产品、服装鞋帽投诉位居前列。

预定商铺房产公司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并补偿

4月,六安市霍邱县市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费某投诉,反映其2015年12月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铺,价格179万,预交定金10万元,不料几天后消费者被告知其所定商铺另有他用,不再销售。费某难以接受,与该公司协商未果,就要求其按《认购书》约定“双倍返还定金”,但该公司不愿双倍返还定金。

接诉后,市管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立即约见了该公司代表进行调查了解,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并就此事进行了现场调解。工作人员本着“依法调解、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沟通约谈,重点突破的方式方法进行调解,由于该房地产公司违约在先,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整,补偿消费者各项损失6500元。

点评:这是一起因房地产开发商违约引发的投诉。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违约,因此应双倍返还定金。

调换商品不退差价经调解返差价并道歉

4月5日,铜陵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殷先生投诉,反映近期在枞阳县某专卖店购买的裤子只穿了几天就严重起球,怀疑裤子有质量问题,找到店家处理,店家同意殷先生在其店内选择调换一条新裤子。殷先生于是选了一条价格较低的新裤子,但要求店家退还其20元差价,被店家拒绝。

接诉转办后,该专卖店所在辖区枞阳县市管所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得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店家退还殷先生20元差价,并向其道歉。

点评:本案是一起产品出现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在本案中,殷先生的裤子才买几天就出现质量问题,店家应按规定给予退货,而殷先生选择了在该店再购买一条价格低的裤子,店家应退还差价。

送修商品丢失经营者理应赔偿

4月下旬,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一消费者投诉,反映其2月份购买一副眼镜,后因眼镜有问题送至商家处理,消费者持取货凭证去取眼镜,却被经营者告知眼镜已交付。

接诉转办后,镜湖区市管局吉和所联系双方核实情况,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但经营者认为眼镜已被消费者取走。执法人员认为,经营者在未见到取货凭证的情况下,就自行将眼镜交付给他人,具有明显过错。经吉和所工作人员调解,最终经营者赔偿消费者200余元。

点评: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消费者将眼镜送至经营者处理,经营者出具取货凭证,该凭证就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合同的履行凭证。经营者因自身过错,导致消费者眼镜丢失,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 ·本报记者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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