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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人后积极抢救赔偿获缓刑

安庆晚报 2015-10-28 12:05 大字

 

本报讯(洪燕

 

记者

 

周国庆)撞伤人后立即筹钱抢救伤者,并电话报警,虽然最终致人死亡,但因其积极行为,最终只被判处缓刑。近日,枞阳县法院对该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何俊函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何俊函,是一名业务员。2015年7月19日因要洽谈一笔业务,于是清早驾车由安庆市往庐江方向行驶,当行至枞阳县境内白会公路8公里处时,因未注意瞭望,与李慧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李慧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俊函立即用手机拨打了120和110。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了医院,何俊函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当交警在现场拍完照片询问后,何俊函立即赶往医院缴纳抢救费,并在缴完费后又立即回家筹钱准备赔偿伤者。李慧后经枞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7日死亡。

2015年8月20日,经过多方筹措,被告人何俊函与被害人的亲属自愿达成协议,何俊函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955.98元,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何俊函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俊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何俊函犯罪后电话报警、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何俊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相对减小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何俊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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