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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上“情感障碍” 盗窃成瘾法院不轻饶

新安晚报 2015-09-09 09:12 大字

本报讯  患有人格障碍,竟然迷恋上盗窃,自此便走上一条不归路,虽然当庭辩解自己盗窃不是自主行为,但经鉴定还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最终自食恶果。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9月7日从枞阳县法院获悉,被告人陈阳伟(化名)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陈阳伟是东至县人,2003年因盗窃罪被东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因伺机脱逃未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05年5月因患情感精神障碍被保外就医。

2005年,陈阳伟又因盗窃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因盗窃被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2月刚减刑释放。出狱不足三个月,从2014年3月至同年10月,陈阳伟窜至枞阳县、东至县和安庆市宜秀区区域内共计盗窃作案10起,窃取财物价值共计5611元。

庭审中被告人陈阳伟辩解自己患有人格障碍,自控能力较差,盗窃行为是不自主行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后经鉴定被告人陈阳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洪燕 本报记者 蒋六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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