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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为哪般?撞伤人后要赔钱

江淮晨报 2015-04-23 19:40 大字

晨报讯 枞阳县某农机学校校长张某在驾车撞伤人后,需赔偿对方11万元。但是,张某自己并未拿钱赔偿,而是从学校公款中拿出了这些钱。4月22日,记者从枞阳县法院获悉,该院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将赃款11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某是枞阳某农机学校校长,2005年1月,张某驾车回老家办私事途中发生与周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调解后,张某赔偿周某11万元。但是张某却不愿自掏腰包,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出具虚假的报告单,将本应由其个人担责的11万元在校账中报销。

2009年张某又逮住机会,利用学校承办“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违规套取国家培训补助资金586456元用于学校单位支出。随后,案发被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贪污11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张某滥用职权申报套取专款专用的国家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晨报记者 王凯 通讯员 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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