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枫冲村农民投诉土地招标有问题专家:标书应严谨 竞标须理性
■ 本报记者胡明兵
因质疑集体土地对外招标过程有问题,两竞标人四处信访,对其所反映问题,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标书确实不严谨,但参与竞标人本身也有一定问题,投标一定要理性,不能意气用事。
4月16日,枞阳县金社乡枫冲村村民丁双德等人告诉本报记者:“我们村集体土地对外发包采取招标形式,我们都支持,可有人公然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在现场的乡村干部竟然不闻不问,最终将土地发包给违反招标文件的人,我们认为此次招标结果无效。 ”
记者了解到,枫冲村杨泊圩田原本被枫冲村委会发包给丁双德等三人承包经营,承包期至2014年11月10日。承包合同规定,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优先。 2014年11月10日,枫冲村委会重新发包杨泊圩田。
该招标文件规定,有承包意向的个人,应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本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否则不将其纳为竞标人。招标文件对参与投标人的资格有如下要求:每个有效投标人只能购一份标书,凭本人身份证和缴费凭据进入招标会场,不得带他(她)人进入会场。
丁双德说,参加竞标的人包括他在内共有三人,他和另外一人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而其中一人孙某不遵守文件规定,私自带人进入会场,他当即提出质疑,无人理睬,他愤然弃标,以示抗议,但无果,孙某仍被作为中标人。
孙某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按规定不能将其纳为竞标人,即无竞标资格,没有资格怎么能成为中标人呢?丁双德说。原种植承包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优先。在这次重新发包中,他们从来没放弃原合同约定的优先承包权,同等条件下,他们愿意继续承包此地,村委会无权剥夺他们原承包户的这一权利。
参与此次招标的金社乡纪委书记陈中林表示,孙某没有文化,带进去的人是其妻子,丁双德等人未当场提出异议,并退出招标,公示时也没提出异议,现在村委会已和孙某签订了合同。
当记者问及孙某带他妻子进入现场是否违规,陈中林没有正面回答。有村民认为,陈中林作为乡纪委领导,参与此次招标活动,应该熟悉招标文件和程序并负有监督职责,发现有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时,不应等有人提出异议就该及时制止,但陈中林没有及时制止,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何况,丁双德已当场提出异议。记者将此意见反馈至陈中林,他对此不置可否。
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认为,如果严格从字面意义理解招标文件,孙某的做法确实有问题,招标文件不够严谨。但此处的“不得带他(她)人进入会场”中的“他(她)人”应指与招标无关的闲杂人等,是为保证招标秩序设定的条款。丁双德作为参与竞标人没有必要因此以弃标表示抗议,导致现在土地被发包给他人。当时他应该理性对待竞标,继续参与投标,这样才能享受原合同的优先权。现在,土地已被发包给他人,如果丁双德认为有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该案的核心就在于法官如何理解“不得带他(她)人进入会场”这一条款。
韩律师表示,土地招标文件表述如果严谨,就不会有此问题。参与竞标者如果能理性看待问题,理性参与投标,也不会有此问题,这一事件给各地的土地流转招标工作敲了一次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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